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和医疗等相关产业融合;促进文博旅游、会展旅游、研学旅游、赛事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发展;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