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本市资源优势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文化演出,开发旅游文化精品剧目;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皇城文化、老北京文化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