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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北京市旅游条例解读——第十六条


文章来源:法制处    发布时间:2017-08-11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组织专业力量,对旅游公共信息、标识、介绍和服务设施等提供翻译规范,并进行规范性评估。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翻译规范,为旅游者提供外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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