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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行业2015至2016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安全与应急处    发布时间:2015-11-04
为认真贯彻中央及北京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固化“两大安保”工 作经验,切实加强旅游行业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严格控制亡人火灾,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重要季节、重要节日、重要活动 期间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市旅游委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在全市旅游行业集中开展2015至2016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
    一、组织领导
    成立旅游行业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旅游委宋宇主任任组长,赵广朝委员任副组长,市旅游委相关处室、各区县旅游委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市旅游委安全与应急处(假日办),具体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今冬明春火灾防控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和协调督促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防火委的指导下,全市旅游行业强化联动、齐抓共管,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查改隐患,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 行为;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遏制旅游行业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维护全市旅游行业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确保重要节日和重 大活动期间,首都政治中心区、会场、住地和涉会场所等不发生火灾,全市旅游行业社会面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为全国“两会”以及重要节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 环境。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打击违法建设、私搭乱建、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 题,继续加大非法建设、违法经营、违规使用等衍生火灾隐患源头治理力度,“零容忍”查处,严惩消防违法行为,净化全市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 大及群死群伤事故,确保全市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形势整体平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消防安全检查,有效落实整 改措施,确保旅游行业社会面防控全覆盖。
    (二)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周活动。2015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在全市旅游行业组织开展以“消除火灾隐患,创建平安旅游,构筑和谐社会” 为主题的“119”消防宣传周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增强游客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组织 一系列有针对性、有声势、有行业特色的消防宣传活动,提升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游客及旅游从业人员防火减灾和逃生自救能力。11月9 日,市旅游委将在长富宫饭店组织全市旅游行业大型消防演练暨“119”消防宣传周启动仪式,各区县旅游委在宣传周期间也相继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三)强化落实首都政治中心区火灾防控。立足首都政治中心区火灾防控要求,严格执行首都政治中心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灭火救援工作要求,同时 与日常工作部署有机融合,重点推进,长效运行,对消防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内容、频次以及灭火救援力量配置采取超常规标准,严密细化火灾防控措施,严防失控 漏管,确保火灾防控不留“死角”,确保在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首都政治中心区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组织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在全市旅游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紧紧依靠各区县旅游委、各旅游 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以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建等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清理可燃物行动。
    (五)组织做好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消防安全保卫。2015年12月中旬至2016年3月中旬,把握节前、节中、节后三个关键时段,重点做好五 个方面工作:一是结合当时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旅游行业社会面火灾防控力度;二是各区县旅游委要及时督促对属地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反 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三是利用媒体、报刊、网络等各类宣传媒介,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大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等季节性防火常 识,进一步提升游客和从业人员防火安全意识;四是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特别是烟花燃放高峰时期,要组织开展不间断巡查巡控,确保安全;五是要严格督促 元旦、春节期间举办灯会、庙会、花会等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大型活动现场执勤,确保各项大型活动消防安全。
    (六)组织开展全国“两会”消防安全保卫。2016年2月上旬至全国“两会”结束,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督促旅游企事业单位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严格落实各项火灾防控工作措施;二是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国“两会”会场、住地和周边200米旅游企业反复开 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三是全国“两会”期间,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各区县旅游委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确保全国 “两会”期间各项活动的消防安全。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5年10月底前)。各区县旅游委、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北京市2015至2016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成立相应的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层层召开会议部署重点工作,严密组织开展冬 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中旬)。各区县旅游委、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重点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落实各项工作要 求和任务。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认真落实冬春季火灾防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各区县旅游委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部署、指挥协 调、督查验收事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专项检查行动,督促辖区内旅游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总结考评阶段(全国“两会”闭幕后3日内)。2016年3月下旬,市旅游委将通过“旅游安全与应急管理系统”组织对旅游行业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 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考评。市旅游委将适时组成专门督察组,对全市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区县旅游委、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加强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逐级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研 究、亲自组织,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有的放矢,认真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 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旅游行业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重要节日期间,市旅游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对检查发 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按照市防火办《火灾隐患整治要求》(见附件),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实行部门联动,落实防控措施。各区县旅游委、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和冬季火灾特点进行分析研判。以人员密集场所、高 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区域为重点,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隐患的原则,各区县旅游委要密切协调配合,通过开展联 合检查、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合力清剿火灾隐患;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三)广泛开展宣传,提高防范能力。各区县旅游委、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以出黑板报、悬挂标语条 幅、举办知识讲座、入户宣传指导等形式,提醒游客和从业人员加强火灾防范,掌握自救逃生技能,消除死角死面。同时,各区县旅游委要组织公安民警、基层消防 官兵深入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指导和安全检查。要充分借助广播、电台、报刊、网络、户外视频等媒体,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旅游 行业整体消防安全素质、意识,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四)及时进行总结,加强信息反馈。各区县旅游委、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专项行动情况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5年 12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小结,2015年11月起每月24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后2日 内上报整体工作总结,所有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旅游安全与应急管理系统”发送至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一、对存在下列七种情形的,依法依规坚决关停、查封
    1.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2.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3.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的;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7.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材料的彩钢板建筑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
    (二)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整改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的;
    2.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的;
    3.存在大量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缺损等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连片区域;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合用场所的连片区域;
    5.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且整改难度大,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关停查封后容易对经济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单位、场所。
    (三)对存在以下六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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