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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旅行社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行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04-01
【依据】《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程序】现场受理。受理注意事项:
1、多个投资人申办旅行社的可委派其中1人做为申请人代表递交申请材料。
2、如需委托投资人以外的人员递交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即全体投资人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附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1.窗口受理
2.后台复审
3.处长审核
4.主管委领导审核
5.打印供办理相关手续的临时许可证及批复并通知企业领取
6.受理人员审核企业交来的相关备案材料,收回临时许可证,向旅行社发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告知及发证】1、审批同意许可设立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颁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复文件并颁发印有“仅供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与之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一次定额交存20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帐户不得擅自更改。
3、申请人应在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持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有效凭证(存单)原件及复印件、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印有“仅供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到市旅游委行政许可处备案,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别说明】

办理部门:市旅游委驻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B岛(六里桥西南角)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89150049、89150050、89150083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地铁9号线六里桥站下;67路;300外;323路;349路;631快;820路;821路;968路;977路;机场大巴六里桥线;特2路;特7路;特8外;夜30外;夜36路;夜7路;运通103线;运通201线;专3路六里桥南站下;57路;68-554联运;309路;477路;941快;941路;982路六里桥西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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