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新闻要览

伪造电子行程单将被处罚———新《条例》实施第一案!


文章来源: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17-08-03

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对象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对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进行询问

执法人员向旅行社电子行程单录入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北京市彦民国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城营业部

2017年8月1日,《北京市旅游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其中重点对非法“一日游”、旅行社使用电子行程单备案,景区、旅游商店、营运车辆规范服务性行为进行了规定,为保证新《条例》的顺利施行,自8月1日起,北京市旅游委会同公安、交通、工商、城管及属地各职能部门开展了系列专项检查行动。

8月2日,市旅游委接到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12345转来的投诉,游客房先生反映其于2017年8月1日报名参加了北京市彦民国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八达岭“一日游”,旅行社未与其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游客同意,安排了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问题。根据游客提供所乘坐旅游大巴车牌号的证据线索,市旅游委第一时间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电子行程单系统)对北京市彦民国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8月1日该团队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发现团队游客名单中并无游客房先生,且该电子行程单游客名单混乱,疑似旅行社伪造。

8月2日下午,市旅游委对组织该团队的北京市彦民国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城营业部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旅行社未能提供8月1日八达岭“一日游”团队所有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并承认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电子行程单系统)录入的团队信息系该社伪造,主要是为了应付检查,上面登记的游客姓名也都是假的。为此,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单,依法对该社“一日游”电子行程单录入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责令北京市彦民国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城营业部暂停一切经营活动,配合市旅游委做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北京市彦民国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逃避检查伪造电子行程单,性质恶劣,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市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规定,北京市旅游委将依据《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最高可处五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市旅游委在会同相关部门在宣贯新《条例》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北京御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钰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地接外地来京旅游标团中涉嫌存在未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即未使用电子行程单行为、使用不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团队旅游服务的行为,目前已经立案调查。


分享到: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开心网
人人网